名师点拨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

   更新时间:2009年11月18日

  司法考试行政法难点分析

  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

  [基础理论]

  1、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,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;

  2、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,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政法英杰为赔偿义务机关;

  3、再审改判无罪的,作出原审判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;

  4、二审改判无罪的,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义务机关;

  5、公安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,该工作人员的所属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。

  [重要考点]

  1、刑事赔偿采用明确列举原则。对于人身赔偿案件,国家只赔偿错捕、错拘、无罪判刑且刑罚已经执行的;

  2、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为考试重点,尤其是再审改判无罪与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机关确认问题。

  3、1996年司法解释第1条与第四条是近年来考试热点。

  4、法院司法赔偿委员会做出的是赔偿决定,而不是判决。

  5、刑事赔偿的赔偿标准问题值得注意。

  政法英杰祝广大考友2010年司法考试一击必中!!!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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