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宪法系统学习——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
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
中央与地方
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划
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
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
中央与特别行政区
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
地方与行政区域变更
1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设立、撤销、更名,特别行政区的成立
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
2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,自治州、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,县、市的行政区域界限的重大变更
都须经国务院审批
3、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、市辖区的设立、撤销、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
须经国务院审批
4、县、市、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
由国务院授权省、自治区、直
辖市人民政府审批
5、乡、民族乡、镇的设立、撤销、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限
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
政府审批
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
1、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,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,作为它的派出机关
经国务院批准
2、县、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,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,作为它的派出机关
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
3、直辖市、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,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,作为它的派出机关
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
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
村民委员会的设立、撤销、范围调整,由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政府提出,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,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
居民委员会的设立、撤销、规模调整,由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