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司法考试考点:行政区域划分

   更新时间:2010年02月22日

2010宪法系统学习——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

 

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

 

中央与地方

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划

 

 

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

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

 

中央与特别行政区

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

 

地方与行政区域变更

 

1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设立、撤销、更名,特别行政区的成立

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

 

2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,自治州、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,县、市的行政区域界限的重大变更

都须经国务院审批

3、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、市辖区的设立、撤销、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

须经国务院审批

4、县、市、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

由国务院授权省、自治区、直

辖市人民政府审批

5、乡、民族乡、镇的设立、撤销、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限

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

政府审批

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

 

1、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,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,作为它的派出机关

经国务院批准

2、县、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,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,作为它的派出机关

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

3、直辖市、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,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,作为它的派出机关

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

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

 

村民委员会的设立、撤销、范围调整,由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政府提出,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,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

居民委员会的设立、撤销、规模调整,由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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